2013年5月25日 星期六

原視野:原住民大學生該學什些麼?


原視野:原住民大學生該學什些麼?


■Tunkan Tansikian
最近又到了各校學碩博士各班別密集招生甚至放榜的季節,也陸續知悉許多原住民青年學子考上心儀校系,正準備展開另一段人生學習旅程。對於這一群即將攻讀高等學位的未來族群菁英,我期盼各位能靜下心來認真思考此問題:「我該在未來求學階段學些什麼知識?尤其是為我的族群學些什麼知識?」
大學是人類社會高等知識研究學習場域,在學科分工下,分屬於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各系所學生,各自專精於某一領域知識的學習工作,此稱之為一般學科教育。
對於原住民學生而言,此類知識當然會佔用最多的學習時間,而且的確也該好好精進熟悉。但除了一般學科知識,我認為大家也應該要抽出時間投入族群知識的學習功課。
什麼是族群知識?約略來說,至少包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以及如何面對族群當代議題這兩類知識。
前者較容易理解,指的是原住民族的歷史、語言、宗教、祭儀、部落運作、文化展現、工藝創作、土地自然資源使用等傳統知識。
後者則指原住民族在當前生存處境下,如何整合與此相關之一般學科知識與傳統文化知識,克服現有困境謀求族群未來存續空間的知識,尤其是我們該如何運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爭取族群集體或個別成員權益的相關知識。
由於與原住民族相關之知識,目前極少系統性地被含括於現有一般學科建制,所以若想在大學階段學習族群知識,還真得花一番心思。不過只要稍願用心,其實並不難尋得這兩類族群知識的學習管道。
像是傳統文化知識,大家可以留意一下,或許學校通識教育或甚至某些專業系所會有一些原住民族概論、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文學或各族族語之類的課程,別放棄透過這些課程重新認識自己族群。 
至於原住民族當代議題知識,雖然多半難以在學校裡找到正式學習資源,但其實此一領域正是各位青年學子發揮長才之處,譬如各位可以試著想想看如何運用所學習到的一般學科知識,轉化用以解決當前族群迫切議題。
舉例言之,唸法律的同學,在研讀智財權相關知識時,可以想想看如何將其延伸至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與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議題。即使唸的是理工科,也一樣有發揮空間,譬如若你正好專精研究生物檢測晶片,不妨再延伸看看是否能用於偏遠部落地區的遠距醫療,讓族人也能受惠於高科技研發成果。
當然,除了課程學習,我更鼓勵各位彼此結合成社團,就族群傳統文化與當代議題共組研習活動、讀書會,或請族內耆老、專家學者座談討論,增進大家對自身族群的認識與責任感。
請各位千萬不要忘記,你不但是一個人或社會公民,你同時也是原住民族的一份子。身為社會公民,你學習著一般學科知識;身為原住民,你該學習一些族群知識。別只將大學就讀機會當成個人福利,而同時也應視為族群存續的契機。自己的族群還得自己去救,充實一般知識與族群知識,就是各位展現責任的開端!(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8511

2013年4月6日 星期六

原視野:大專原民生資源中心與民族教育


原視野:大專原民生資源中心與民族教育


■Tunkan Tansikian
多年來只聞樓梯響的《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補助要點》,今年初終於正式上路,筆者有幸獲邀協助檢視各校申請文件並提供改進意見,願意就民族教育此一面向所見所聞,野人獻曝若干,權供各校參考。
依該《要點》所列資源中心應辦事項,除了學生資料建立、生活/生涯/課業輔導等工作外,還特別條列了「加強有關原住民族文化陶冶事項」以及「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依其文意,除了一般學科教育外,民族教育亦為資源中心重點工作之一。
若再依一般對於民族教育之界定,此一範疇至少應包括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教育,此外,族群文化於當代社會所面臨之處境及相關權利議題,對於心智已趨成熟的原民大學生而言,亦理應成為其民族教育之一部分。據此歸納言之,大學階段的的原住民學生所應接受的民族教育,至少應包括原住民族歷史、語言、文化以及各項當代權利議題。
觀察此次各校申請案,可喜的是,大部分學校都有觸及民族教育面向,但令人擔憂的是,一方面,還是有少數學校在計畫內容中完全未提及民族教育,另一方面,許多安排有民族教育的學校,其設計內容或者狹隘,或者想像力仍有待開發。愚見如下:
第一,鼓勵原民學生社團舉辦歌舞活動,常被許多學校當成是推動民族文化教育工作項目,此舉並無不可,畢竟豐富的歌舞傳統亦為傳遞文化的重要管道之一。但令人憂慮的是,一來若干學校似乎只將民族教育的眼界侷限於此,二來此類活動究竟屬於專為學校表演性質,抑或真在承傳民族文化,仍有待反思與重新定位。
第二,在若干學校的設計中,民族教育多化為各種社團或課外教學活動,卻少將之融入既有課程設計,民族教育內容隱約中被排斥於正式課程之外。譬如國內大學均有通識教育,但只有少數學校偶而會開設原住民族相關課程,這等於是讓原民生喪失了透過正式課程認識自身民族的機會。 
第三,某些學校確實有在通識教育或原民專班開設原住民族相關課程,但多數侷限於歷史文化內容,較少觸及族群當代議題(譬如自治、土地、教育等權利議題),殊為可惜。對於這一群未來即將成為族群菁英的原民大學生,各校若衡量自身狀況提供一套較完整的民族教育課程—兼具歷史文化與當代議題,對原住民族社會而言將會是功德無量。
第四,若干綜合性大學之計畫內容,其實還可以再多盡巧思善用學校各系所既有教學研究資源,為原民生建構更完整的民族教育體系。
茲舉台大為例,建議該校原民資源中心未來除了爭取於通識教育內系統性地開設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與當代議題諸課程,更可以協助台大原民生搜集校內各系所與原住民族研究相關之師資專長與課程資料,將之整合而為一資訊平台,供其在思考自身族群議題時,曉得可於何處取得相關知識或理論資源。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8048

原視野:原住民族公民教育


原視野:原住民族公民教育

■Tunkan Tansikian 
原住民學生常遇到一些來自於非原住民同儕的質疑:為什麼可以有升學優待?為什麼有那麼多補助或福利?為什麼我沒有?這不是不公平嗎?很可惜的是,面對這些質疑,絕大部分原民生或甚至家長儘管心中有氣,但卻不懂得如何回應,反而讓社會大眾更加認定那些權利是不公平的,甚至搞到連原住民自己都擔心受歧視而不敢主張或行使相關權利。
其實絕大部分的原住民族權利的運作都面臨相同的一個問題,儘管有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背書,但別說是主流社會成員,連絕大多數原住民也對此類權利制度之內容及其正當性理由一知半解甚或毫無概念。譬如筆者所遇到的原住民大學生,絕大部分都對族群有哪些權利搞不清楚,更不要說知如何為自己個人以及族群集體辯護。造成此窘境的主因之一,在於原住民族公民教育之缺位。
原住民身為國家成員之一,具有一般公民身分,但其身為原住民族的一員,則具有差異公民身分,此之謂雙重公民身分。如果說公民教育之目的,在於引導學生認識社會運作的基本知識,以便使其能了解並行使身為社會公民所應承載的權利義務,那麼顯然地,原住民因其雙重身分所應獲得的公民知識,是不足夠、不完整的。
也就是說,在目前公民教育相關課程中,原民生最多只學習到身為一般公民所應知道的社會運作知識,而至於原住民對其身為此族群成員所被賦予的個人權利義務,以及國家對原住民族所承諾之集體權利,相關的差異公民知識是極為缺乏的。
儘管我國公民教育並不是沒有觸及原住民族議題,譬如國教九年一貫課綱社會發展領域以及人權教育就列有相關課程指引,但觀其文字內容,主要都是引導不同族群公民間相互認識以培養未來公民相互尊重的態度,亦即那只是針對一般公民身分所進行的族群關係教育,與增進原民生對其因著差異身分而擁有的權利義務之認識似乎並無直接關聯性。
另由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所提供各項資料來看,有關原住民族議題部分相當零散稀有,尤其由該網站所提供人權教案觀之,也看不太到專門針對原住民學生上述差異公民知識需求所設計的課程單元內容。
當然,筆者見聞有限,或許還是有少數學校或教師設計有相關單元內容,但由筆者前述教學經驗來看,現在專針對原民生所進行的差異公民教育應該還是不夠的,否則不會慘到絕大部分原住民大學生都一問三不知的地步。
對於原住民學生而言,身為族群一份子的文化傳承教育與公民賦權教育同等重要,前者靠族語文化課程實踐,後者則應似乎應重新反思當前公民教育實施內容,進行必要之調整,以符應於差異公民身分所應獲得的知識。
具體來說,其內容至少要包括民主化後原住民族權利之演變、內容(尤其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爭論。透過此類課程或活動設計,原民生們才有機會知道完整的權利義務何在,懂得為自己、為族群辯論其正當權利。(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6894

原視野:持續性不正義


原視野:持續性不正義

■Tunkan Tansikian 

談論原住民族議題時,常有人問我:為何不斷提及一些歷史不正義或傷害?過去的就讓它過去了,何不單純聚焦於族群成員現有實際需求?一直講這些不堪回首的歷史難道不會製造族群間的隔閡嗎?我通常的回應是:許多歷史不正義並沒有過去,它仍以各種形式潛藏於現有許多原住民族政策的形成思維或制度實踐中,且或多或少仍在製造傷害。
美國學者Jeff Spinner-Halev的「持續性不正義」(enduring injustice)概念,或許更能描述此觀點。此一概念指的是,原住民族目前所遭遇的不正義,與過往的歷史傷害之間是密切關聯的,也就是說,許多現有的族群不正義,是根源於歷史且如今依然持續存在著。當今社會要務或許並非聚焦於追究、指責誰是歷史傷害的禍首,但卻應藉由歷史反思找出這些仍持續存在於社會制度結構中的不正義,並嘗試修復之。
換言之,對各種歷史不正義過程的釐清,並不是要挑起族群間的對立,而是由於當前族群所面對的不公平處境,絕大部分都有其可議的歷史根源,且仍持續地對現有政策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對於各項政策歷史面向的反思,將有助於認清這些歷史負面因素,更為準確地標定族群實際需求,讓社會有機會走向真正的族群平等,不再有誰殖民誰、誰壓迫誰的問題。
教育部門中就存在不少此類持續性不正義,不斷地被複製於原住民族教育實踐中,卻未必能為人所明確察覺或願意改善,日前發生於中部某校涉及種族歧視而衍生的師資多元文化素養問題,就是一例。
民主化之前赤祼祼的同化主義時期,原住民族是等著被一般化的落後國民,山地行政之目的,是要讓原住民們在政治、教育、經濟、衛生、社會文化各層面上,最終過著與平地人(也就是漢人社會)一樣的生活,族群差異幾乎是被忽略的。
在此一般化原則前提下,國民教育師資之培訓,其所應學習教育的專業素養與分科知識,自然是以主流社會所熟知的文化、知識內容為限,不可能在專業養成過程中學到任何有關原住民族或多元文化相關之知識。如此模式培訓出之師資,有意或無意地出現歧視言行,使原住民學生備覺貶抑、尊嚴受損,實不足為奇。
照理來說,此一同化主義師資訓練模式,在尊重多元文化條款入憲後,早應在相關制度實踐層面逐漸改善,但是在後來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修訂過程中,也只規定了從事民族教育師資應接受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相關教育訓練,至於一般課程師資,無論養成或在職教育,對於原住民族或多元文化之理解,均非必然包括之項目,就算於原住民族地區學校任教的一般課程師資,亦復如是,這也難怪教育工作者歧視原住民學生事件依然層出不窮。
由此可知,雖號稱進入多元文化時代,但在師資培訓此一層面,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及其現有處境的理解,並未相應且具體地出現必要變革,傷害原住民學生文化認同的那個同化主義模式,仍部分存在於現有體制之中,誰說歷史已經過去了?不正義依然持續存在著!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6646

原視野:對原教法25條的重新理解


原視野:對原教法25條的重新理解


■Tunkan Tansikian
日前行政院召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二次委員會議,根據中央社報導,在原住民教師問題上,陳冲院長於會議中表示:「原住民師資與聯合國所重視的保持原住民族identity及culture息息相關,在保存原住民文化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原民會與教育部應研商,建立機制改善原住民師資不足的現象。」
我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民國93年修正)規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教育部亦於民國94年訂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此制度保障下,照理說,原住民族師資至少能維持與以往師專(範)公費生制度運作時代相同的比例,但弔詭的是,原鄉地區國中小原師比例近年急劇下降,卻令人心驚!
面對原住民社會的憂慮及許多呼籲,教育部對此事之回應通常有兩個方向:一是以往原民公費生制度不再,或許在現行師資培育公費生制度中進行補救,應能改善之;二是甄選師資為地方政府人事職權,但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中央政府不便干涉。
對於第一個方向,期待教育部能如其所言,重新提出有效的原民公費生制度。不過面對目前原鄉國中小原師比例慘狀,對於第二個方向,教育部的政策手段,似乎可以再積極一些。更重要的是,在人權觀念上必須有所變革,否則完全跟不上我國對原住民族權利的承諾及其內在精神。
無論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或《原住民基本法》,早就承諾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教育權利,再對照著這些原住民族保障條文背後蘊涵的民族集體自主權或自決精神,以及原住民族社會對於原鄉學校應維持相當比例原住民籍師資的期待、意願,相關制度似乎應揚棄窠臼,重新檢視現行政策的適當性。
譬如在《原教法》25條中的優先聘用條款,指的應是一種集體自主權,亦即該條款目的在於確保原鄉師資保持一定原師比例,好創造出一個足夠數量的原師群體,或能具文化敏感度地解決原住民學生學習問題、或能擔任傳承族群知識的角色、或能成為原住民學生學習模範。
據此,在此條款落實上,或許應該定出一個政策目標,譬如維持原鄉國中小半數為原師,在甄選時,對於原鄉學校出缺師資,只要取得教育部證書的合格原師,即應優先任用之,真有不足,再聘一般師資協助。
但若仔細閱讀教育部的《辦法》第2條,卻將「優先任用」一詞當成了對個別申請者的優惠待遇,地方政府執行該《辦法》時,自然會跑出現在大家憂慮的現象,造成許多原住民青年空有教師證卻無法回鄉任教,以及原師比例大幅萎縮。
換言之,中央政府對此議題的回應,不應一昧推給地方政府,教育部首要之務,在於辨明《辦法》第2條對《原教法》25條的解釋落差,再對該條文進行如上修正,地方政府自然會根據教育部規定導正現行政策不當之結果。
(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5319

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原視野:為什麼沒有原住民法律專班?


原視野:為什麼沒有原住民法律專班?

■Tunkan Tansikian
每次到了招生季節,就有許多專門招收原住民學生的專班出現,最常見的包括護理、觀光餐旅、文化產業、精緻農業、傳播等專班。這些招生管道為為原住民學生提供了許多就學機會,對族群年輕人職場能力的培養貢獻良多。
但是,在這眾多班別裡頭,為什麼沒有「原住民法律專班」?
事實上,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後,有關族群集體權利保障的數項法案制定工作便陸續展開。但除了主流族群少數法律人熱心參與協助,由於自身法律人才稀缺,原住民族反而不太能夠在此一龐大工程中展現集體自主性,由兼具族群文化素養與主流社會法政訓練的原住民法律人投入條文撰擬及相關論述工作。
因應原基法賦予原住民族的數項集體自主權利,照理說,國家對原住民人才之培育,似乎也應更有針對性地進行,在法律、自治、土地與自然資源等專業上,無論行政或學術人才,均應設法致力培育之。然而,或許是某種殖民統治遺風未消,對於原民人才之培育,似乎有意無意導向主要是在訓練被管理階層,而非培養管理階層或學術論述者。
此一模式其來有自,讀者們若翻閱相當能代表民主化之前「山地政策」思維的張松《台灣山地行政要論》一書,會發現該書對當時山地人才培育政策描述有兩項特徵:一是實用化傾向,譬如「分發就讀的中等學校,應以農、醫、工、商為主,以造就實用人才」;二是補充性傾向,亦即就算有師範、醫學公費生,主要也是因為平地人才至山地服務意願不高,故只能就地選訓培養人才。
這種現象不禁讓人聯想到日治時期的台北帝國大學,極少台灣人能躋身文政學部,台藉菁英多數流向離統治術保持一定安全距離的醫學部,難道殖民統治者的心思竟是如此相仿?
不是說現有的一些原住民專班不重要,那些專業也的確是族群所需,也確實能為族裡年輕人培養一技之長。此處所想要指出的是,除了那些專業之外,在國家早已承諾原住民族的原基法權利架構下,原住民族也非常需要與族群自主治理能力相關的知識人才,尤其目前最缺乏的法律專業更是如此。
因此,國家若真想在原住民族權利保障上口惠且實至,就應該積極為原住民族培養相關法政人才,而非只是鼓勵學校設立一些實務取向專班,或推給霰彈打鳥式的2%外加名額升學優惠政策。
國家若想要擺脫前述教育政策上的殖民遺風,或許,教育部應更為積極地協調主要由國家財源成立的各公立大學設有法律系者,設置原住民法律專班,或者將法律系認定為《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免受外加招生名額2%限制的「特殊科系」,以招收更多原住民學生投入學習。
如果教育部不便干涉各校招生政策,不妨請原民會邀各大學法律系就此事進行溝通。甚至,原民會也可以修改目前大專原民生獎助學金政策,將部分預算專用於某些族群人才稀缺學系,引導族裡年輕人選擇,以厚實族群自我治理能力的人才來源。
原載於台灣立報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5081

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花東要說話:態度決定土地的未來


花東要說話:態度決定土地的未來


■Tunkan Tansikian
早在東發條例審議期間,該法案內容即爭議不斷,過度傾向開發商利益,卻輕忽在地公民意見整合與平衡的政治決策,注定了即使法案過關,仍將爭議不斷。目前所知的開發案,其所涉及爭議,不外乎是環境議題與原住民族集體同意權議題,其中,後者更是目前原住民族社會注目之焦點。
東發條例雖然列有原住民族條款,明文開發計畫應保障原住民就業機會、社福衛生醫療等個人福利資源權利,但法律條文卻明顯迴避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中,於原住民族土地進行資源開發或土地利用,應取得原住民族部落集體同意之規定。
此一政策方向,必然導向吳思鋒先生於《東海岸評論》所預示的:「……對原住民傳統領域視若無睹,將原住民生存的土地藉由徵收等現代化的法規、手段,收回然後開發……到頭來,就像原住民代表說的:『原鄉的發展,到最後都是財團在發展。』」
雖說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尚未完成原基法21條具體執行辦法之制定工作——這也常成為政府其它部門在部落集體同意權上消極以對的理由,但其實在目前地方制度法所規定地方自治權限中,並非完全沒有地方政府展現尊重部落集體同意權的空間。
譬如,縣市政府大可搶在中央完成原基法21條具體辦法制定工作之前,以地方自治權限訂定自治條例,宣布在原住民族土地上的開發行為,為尊重部落集體意願,在計畫進行之初應先取得部落會議同意,並請部落參與計畫內容設計以及後續共管工作,創造各方(部落、政府、開發商、社會大眾)多贏的局面。
但現實之發展似乎卻不容樂觀,相關官員一方面於全國性電視媒體上宣稱一定會尊守原基法相關規定,但卻仍對部落集體同意權一事遮遮掩掩,平白浪費了創造典範個案的契機。
最近甚至全國性平面媒體還報導傳出,地方政府開始對預定開發但持不同意見部落地區進行違建查報、管制入山情事,難免令部落成員懷疑,政府是否以行政手段試圖逼使不同意見者就範?甚至,連黑函抹黑手段都已出現。更不用說在某些地方性媒體中,異議者的聲音難得一見,即便有報導,其文字立場也難說公正客觀。
這種種跡象不免使人憂心,未來這一段期間,會不會有更多對原住民族社會持異議者的分裂、打擊動作?
由以上近來情勢分析發展可知,其實問題主要並非出在法律制度,而在於為政者的態度,君不見被法院判定違法之開發案,仍有可能在政府部門刻意維護下安然過關。
得來不易的台灣自由民主生活,必須在法治基礎上審慎維繫,但法治運作之健全與否,仍有賴全民尤其政治人物的態度、素質決定。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各部落現在所面臨的變局,或許並非單純地方性議題,而是預示了我們這片福爾摩沙美麗之島的未來。
原載於台灣立報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4909